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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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 ETF(场内简称:中证消费 ETF)
基金代码 159689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3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中
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1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13 日
注: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暂不开通。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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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2 种方式。本
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开通场内申购赎回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暂不开通。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开通情况详见相关
业务公告。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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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
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
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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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南方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
-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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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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